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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江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