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877号原告:孙某,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会成,安徽省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和解,原告孙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