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利川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冉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冉磊,段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052号原告利川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冉磊,农民。委托代理人卢炜,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段炯,农民。原告利川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诉被告冉磊、第三人段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杰,被告冉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炜,第三人段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9日,第三人段炯在原告处租赁车牌号为鄂Q×××××的重型自卸货车。因被告冉磊与第三人段炯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被告冉磊于2015年1月23日将原告所有的上述车辆非法扣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鄂Q×××××号车辆。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属物权纠纷。通过庭审查明,本案涉诉租赁物鄂Q×××××号重型自卸货车系由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登记在原告利川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段炯之间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租赁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实际出资购买人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据此,利川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涉诉租赁物鄂Q×××××号重型自卸货车并不享有所有权,故其提起物权之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利川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妍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