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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怀仁县开元大厦与李海鸥、朱志清、李美兰、刘坦、徐亚平、张珍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仁县开元大厦,李海鸥,朱志清,李美兰,刘坦,徐亚平,张珍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946号原告怀仁县开元大厦,住所地怀仁县仁人路201号。法定代表人王一卿,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系原告怀仁县开元大厦副经理,住怀仁县云中镇花园东巷1巷1排9号。被告李海鸥,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怀仁县开元大厦商户。被告朱志清,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怀仁县开元大厦商户,住怀仁县云中镇仁爱南路教师苑。被告李美兰,女,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怀仁县开元大厦商户。被告刘坦,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怀仁县开元大厦商户,住怀仁县云中镇怀信街二小附近。被告徐亚平,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怀仁县开元大厦商户。被告张珍桃,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怀仁县开元大厦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怀仁县开元大厦诉被告李海鸥、朱志清、李美兰、刘坦、徐亚平、张珍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怀仁县开元大厦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仁县开元大厦撤回对被告李海鸥、朱志清、李美兰、刘坦、徐亚平、张珍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8元,减半收取3094元由原告怀仁县开元大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