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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白某某,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被告杜某某,男,50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9月7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巧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