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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腾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伟诉被告朱娜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伟,朱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腾初字第00500号原告:张荣伟。被告:朱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伟诉被告朱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荣伟承担。审判员  费启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