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腾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伟诉被告朱娜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伟,朱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腾初字第00500号原告:张荣伟。被告:朱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伟诉被告朱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荣伟承担。审判员 费启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