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代娟与黄荣超,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娟,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荣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51号原告:陈代娟,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委托代理人:冉光明,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2207349-0),住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26-1。法定代表人:段兵,经理。被告:黄荣超,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代娟诉被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荣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代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代娟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艾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