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边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肃民初字第392号原告边某,农民。被告郭某甲,工人。原告边某与被告郭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某、被告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儿郭某乙2010年10月19日出生,由于没有婚前感情基础,婚后二人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未建立起婚后感情。原、被告已分居半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原因待开庭时再述。原告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郭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至18周岁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原告的嫁妆原告拾回。五、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郭某甲辩称,为了孩子考虑,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边某主张,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大概相处一年半的时间,在2009年7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在××××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一开始就对我没有感情,和我结婚也只是因为当时年纪小、好奇,现在不愿意和我凑合了,被告想要寻找自己的真爱,提交我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结婚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我和被告已经没有感情。被告郭某甲称,原告陈述的相识及结婚的过程属实,现在我和原告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我和原告已经没有感情。微信聊天记录属实,是我和原告聊天的内容。我和原告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是为了孩子我可以将就,如果孩子由我抚养就同意离婚,否则就不同意离婚。原告边某主张,婚生女儿郭某乙2010年10月19日出生,主张孩子随原告生活,可以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提交以下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一份;2、郭某乙户口页一份;3、曙光幼儿园常宝华出具的证明及赵黄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孩子自2015年起,一直随原告生活,孩子上学也是由原告接送,偶尔由孩子爷爷接送,孩子的父亲没有去过幼儿园。4、肃宁县对霏娅裘皮服装店证明一份,证实原告月收入三千元,有能力及时间抚养孩子。被告认为,接孩子放学大部分都是被告父母接的,接回后由父母照看,晚上睡觉时才和原告在一起。被告并不是没去过幼儿园,每年孩子的学费都是被告交的。曙光幼儿园的证明是针对今年的情况出具的。原告起诉后在赵黄庄生活,我去接孩子,原告不让接。原告跟我离婚是早有计划,她从不让我接送孩子,孩子的接送证、孩子的保险都被原告偷偷拿走,户口页是原告骗去的,她说学校要户口页,其实不是。对学费缴费收据没有意见。对服装店的收入证明没有意见,我早出晚归是为了工作,但是我也有时间照顾孩子,在原告起诉前,因为我工作忙,孩子一直由我父母照顾,孩子是在原告起诉后被原告接走的,我要求孩子随我生活,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主张,共同财产有15000元,被告借给了被告的姑姑,我要求平均分割该款。与被告没有共同债务。被告认可没有共同债务,但认为原告有20000元是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另15000元其姑姑已经偿还,该钱用于孩子交学费及平时零花消费完了。原告主张陪嫁物品有:八开门衣柜一组、梳妆台一个、鞋柜两个、沙发一套(两大两小)、电视柜一个、美的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餐桌餐椅一套(四把椅子)、冰箱一个。电视、冰箱的牌子记不清了。要求将这些陪嫁物品拾回。被告称,原告说的这些物品属实也都有,但是餐椅坏了一两把,冰箱也坏了,衣柜也坏了。我不同意原告拾回,因为这些物品都是我给原告的彩礼钱买的,不能算是原告的。原告认为,彩礼是彩礼钱,这些物品是原告买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实,本院认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没有异议,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生育一女郭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加之孩子尚年幼,今后亦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且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被告没有异议,可以证实原告有能力抚养孩子,故对原告主张孩子随其生活的意见本院采纳,对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原、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均予以否认,且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陪嫁物品,被告认可有该部分物品,但提出餐椅已损坏一、二把,冰箱及衣柜也已损坏,同时辩解称原告主张的陪嫁物品是被告给原告的彩礼所买,但均没有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郭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原告自理;三、原告陪嫁物品八开门衣柜一组、梳妆台一个、鞋柜两个、沙发一套(两大两小)、电视柜一个、美的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餐桌餐椅一套(四把椅子)、冰箱一台由原告取回。(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取回)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景汉审判员李京华人民陪审员杨月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黄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