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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宝宝与段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437号原告:李宝宝,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传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宝诉被告段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宝宝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宝宝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宝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雪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