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刚林与杨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191号原告陈刚林,男,45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郭峥、魏丕宁(实习),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全,男,38岁,汉族,现住焦作市。原告陈刚林与被告杨清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同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刚林代理人郭峥、魏丕宁、被告杨清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清全于2014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0元整,原告多次催告其还款,可至今未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放弃答辩。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依据。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借条一份一页,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所举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被告提交证据材料如下:工地结算清单一份一页,证明原告欠被告工程款的事实。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指向有异议,结算清单与本案借贷的关系没有关联,对圆珠笔体添加的这个不能确定是否是时候添加。对被告所举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14日,被告杨清全向原告陈刚林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杨清全讨要未果,后诉至法院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被告杨清全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杨清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刚林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杨清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薛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