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程延孝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615号罪犯程延孝,农民。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程延孝因犯交通肇事罪,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鄂团风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6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24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程延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延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3个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延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的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程延孝的刑期不足七个月,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程延孝的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兴无审判员印坤代理审判员葛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