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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陶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陶某,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周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 判 长  傅 菁人民陪审员  冯再清人民陪审员  张金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梅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