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陶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陶某,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周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 判 长 傅 菁人民陪审员 冯再清人民陪审员 张金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梅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