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谷金凤与王守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484号原告谷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定于2015年9月4日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