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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德永与施亚芬、顾裕婷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永,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陈德永。被告施亚芬。被告顾裕婷。被告顾二苟。被告王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永与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陈德永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麒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