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志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文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刚,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刘志刚等人在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麦多超市南门广场,盗窃被害人任某某红色日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2695元);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志刚等人在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麦多超市北门广场,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416元)。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志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刘志刚辩解,其和穿红色短袖骑摩托车带其到现场的男子不熟,在麦多超市南门其撬了一下电动车锁,但未推走该电动自行车;其在麦多超市北门其只是撬了一下电动三轮车锁,未将该车推走。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刘志刚伙同穿红色短袖的男子骑黑色摩托车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麦多超市南门广场附近,穿红色短袖的男子骑摩托车在麦多超市东侧的非机动车道上等候,被告人刘志刚到麦多超市南门口撬被害人任某某红色日新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695元),因被人发现未果。之后穿红色短袖的男子骑黑色摩托车带被告人刘志刚到麦多超市北门停车场东侧的非机动车道上,并在此等候,被告人刘志刚到麦多超市北门广场停车处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建设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416元)锁撬开后返回非机动车道坐到黑色摩托车上,穿红色短袖的男子骑该电动三轮车离开时,被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赶到现场的民警发现,被告人刘志刚在民警对其盘问时向西北方向逃窜,穿红色短袖的男子从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上跳下来逃走。后民警在两馆广场将被告人刘志刚抓获,并从其身上搜查出焊接制成的撬别直角锥、T型锥、改造过的扳手等作案工具,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黑色摩托车中搜查出活口扳、改锥、口罩等物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安阳市文明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监控视频资料,显示2015年5月5日16时6分许,被告人刘志刚在安阳市文明大道与永明路交叉口的麦多超市南门西南侧的小树林里向麦多超市南门方向观察、张望,之后径直走到小树林一穿红色短袖骑黑色弯梁摩托车的男子旁边,二人交谈后刘志刚坐到摩托车的后座上,穿红色短袖的男子骑摩托车载刘志刚到麦多超市南门东侧的非机动车道上。停车后刘志刚下摩托车径直走到麦多超市南门停车处,16时11分许刘志刚趁旁边无人从裤子口袋内掏出东西撬别一电动自行车电源锁,因麦多超市南门走出来两名顾客,刘志刚慌忙离开停车处返回穿红色短袖男子所骑摩托车上,之后二人骑摩托车沿麦多超市东侧的非机动车道向北驶去。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查扣物品清单、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刘志刚身上查获了十字改锥、撬别T型锥、直角锥、套筒扳手等物品。被害人王某某指认其被盗电动三轮车被盗前、后位置的照片,显示其电动三轮车已被人移动离开原来的位置。被盗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及被盗电动三轮车被撬开的U型锁照片,证实被盗电动自行车电源锁有撬别痕迹;被盗电动三轮车电源锁有撬别痕迹,“U”型锁已被撬开。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5月5日16时许,其将新日牌红色电动自行车放到麦多超市南门停车场,其将前后轮锁住、电源锁锁好后去了麦多超市,16时30分在超市内听到广播得知超市外面抓住一个偷电动车的人,从超市出来后发现其电动自行车电源锁被别开,前轮的U型锁和后轮锁都没有动,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5月5日15时许,其将建设牌银白色电动三轮车停到麦多超市北门口的停车场,用U型锁锁好后到超市购物,16时30分许听到广播得知超市外抓住一个小偷,从超市出来发现其电动三轮车锁被撬开,三轮车也被挪动了十几米,民警在现场询问谁是车主,其就和民警到了公安机关。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其在麦多超市北门广场负责看车。2015年5月5日15时许,一个穿灰白上衣的男子坐到一辆电动三轮车上打电话,后来他回到永明路西侧的非机动车道,坐在一辆黑色的摩托车上。几分钟后听到有几个人喊抓小偷,路边坐在摩托车上的穿灰白色上衣的男子就往西北方向跑,一个穿红色短袖男子从一辆电动三轮车上下来往广场跑。民警后来把坐在摩托车上的那个年轻人抓了回来。这辆摩托车在麦多超市北广场路边人行道停着的时候,前面坐了一个穿红色短袖的人,后座坐着被民警抓获的那个人。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5月15日15时许,其从麦多超市北门出来在路边等公交车时,看到一个穿红色短袖的男子骑一辆黑色摩托车,后面坐着一个穿灰白短袖的男子。他们停到路边,那个穿灰白短袖的男子先坐到广场西侧的电动三轮车上打电话,估计是在撬车锁,之后又坐到他们的摩托车上,其准备上公交车时听到有人喊抓小偷,看到有人在撵那个穿灰白短袖的男子,那个原先骑摩托车的人从一辆银色电动三轮车上跳下来往广场里面跑了。后来民警将穿灰白短袖的男子抓了回来。证人李某已证言证明:其在麦多超市负责安保工作,公安民警2015年5月5日在麦多超市北门广场抓获了一个小偷,他和另外一个人多次在麦多超市偷电动车,上个月的一天10时许,其在麦多超市东门听到南面有人喊抓小偷,有三四个人追一个男青年,其和他们追到北门广场,那个男青年上了一辆灰色摩托车逃走了。其看到民警抓获的小偷像是之前逃走的男青年。被告人刘志刚供述和辩解:其不知道黑色摩托车是谁的,与穿红色短袖的男子不熟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的撬别工具是拾来的,其未在麦多超市南门和北门撬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被告人刘志刚当庭供述其在麦多超市南门只是撬了电动自行车锁,未将该车推走;在麦多超市北门撬了电动三轮车锁,但未将该车推走;其不认识穿红色短袖骑黑色摩托车的男子。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695元,被盗建设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416元。被告人刘志刚的户籍证明、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被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的决定书等。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事实有麦多超市前的监控视频和多名目击证人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志刚撬开电动车,由同伙将车推走,二人相互配合,共同犯罪,应以盗窃罪论处。被告人刘志刚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志刚在盗窃被害人任某某电动自行车时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刚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志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作案工具予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廷印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