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守荣与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荣,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峨眉行初字第91号原告:徐守荣,男,生于1956年8月24日,汉族,农民,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娟,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牡丹路507号。原告徐守荣诉被告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7日,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守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守荣负担。审 判 长 杨 猛代理审判员 冯心语人民陪审员 王焱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