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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与匡斌、李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匡斌,李淑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11号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8。法定代表人王文波。委托代理人何小凯,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匡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李淑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诉被告匡斌、李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在本案诉讼期���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5元,由原告深圳市浩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宝安营业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