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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孟江挪与葛同哲离婚纠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谋谋,葛谋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孟谋谋,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陶县。被告葛谋谋,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谋谋诉被告葛谋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谋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