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韩忠礼与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忠礼,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75号原告韩忠礼,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健,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娜,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红专街135号。法定代表人吴伯青,职务经理。被告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40号金爵万象3栋1单元7层15号。法定代表人贺春龙,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韩忠礼与被告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国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施工地在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分局。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属于专属管辖。故该案应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高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