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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久泰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为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邓代轩,邓叶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罗商初字第1897号原告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58号三科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周熙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碎存,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宿舍。被告临沂华为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区创业大厦B101。法定代表人邓代轩,总经理。被告邓代轩,男,汉族,1940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邓叶华,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华为电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邓代轩、邓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2083元,由原告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季会会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