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执字第00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河北某公司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丽伟,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英仁,冯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517-2号申请执行人史丽伟,女,汉族,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北路309号嘉实蓝岸小区5号楼。被执行人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城东一公里。被执行人李英仁,男,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赵县赵州镇石塔路101号。被执行人冯辉霞,女,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赵县赵州镇石塔路10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赵州利民糖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英仁、冯辉霞在银行的存款652693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志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