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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谭某,女。委托代理人向运良,安化县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某某,男。原告谭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2日婚生女孩谭某甲。2015年3月27日,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并用刀砍了原告二十一刀,安化县公安局提起公诉,现关押于安化看守所。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谭某甲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结婚、婚生女孩以及其用刀砍伤原告的情况属实,同意离婚,女孩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2日婚生女孩谭某甲。2015年3月27日,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用刀砍伤原告,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上诉到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起诉,益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裁定准许被告撤回上诉。被告现羁押于安化看守所。双方在安化县仙溪镇信用社有共同债务3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其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债务3万元自愿承担。被告同意离婚,并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债务3万元由原告承担,被告在仙溪信用社卡上的钱由原告所有。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因本案被告被限制人身自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以判决形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谭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谭某甲由原告谭某直接抚养,原告谭某不要求被告姚某某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目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三、原告谭某与被告姚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向安化县仙溪信用社贷款30000元由原告谭某负责偿还,被告姚某某在仙溪镇信用社卡上的钱归原告谭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珺人民陪审员  张华松人民陪审员  梁余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龚雅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