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被告:侯某某,男,生于1990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