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侯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被告:侯某某,男,生于1990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侯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