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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徐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441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勋,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适,职员。被告徐和平,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2015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和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燕珍审 判 员  王红旗人民陪审员  高若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