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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燕喜与崔元龙、田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喜,崔元龙,田翠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190号原告:赵燕喜。委托代理人:李宝红。委托代理人:齐凤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元龙。被告:田翠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燕喜诉被告崔元龙、田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燕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赵燕喜负担。审 判 员  单维维审 判 员  肖凤芝人民陪审员  姚江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