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岳文斌、郭艳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建平,岳文斌,郭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93号申请人张建平。被申请人岳文斌。被申请人郭艳红。申请人张建平与被申请人岳文斌、郭艳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太原市长治路218号1栋501号、502号、503号、505号、506号的房屋。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承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370001900190901012)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保险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岳文斌、郭艳红所有的位于长治路218号1幢501号、502号、503号、505号、50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并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