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09号原告马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怀刚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术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