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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09号原告马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怀刚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     术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