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金剑申请执行沈小源民间借贷纠纷(2015)凯执字第70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剑,沈小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金剑。被执行人沈小源。因被执行人沈小源逾期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沈小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金剑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20.00元。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偿付延迟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4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小源有位于凯里市宁波路33号鑫鼎国际名居B5栋2单元16层16**号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沈小源位于凯里市宁波路33号鑫鼎国际名居B5栋2单元16层16**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沈小源在十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祖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