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麦美招、黄耀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麦美招,黄耀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2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注册号:(分)440600000022163。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诉讼代理人余海云,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杨帆。被告麦美招,女,汉族。被告黄耀兴,男,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麦美招、黄耀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因被告黄耀兴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余海云、杨帆到庭,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情况2010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编号:房201000109),提供了账号为62×××14(广发行)理财通卡,作为贷款发放和归还款项的指定帐户,被告向原告申请贷款58万元,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2010年2月26日至2030年2月26日。利息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9.99%计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详见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第二十三条)。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并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约定被告以其位于广东省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6号美的新海岸花园07栋7栋2座1003单元的房产为本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二、履约情况2010年3月17日,依据《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原告发放了58万元的贷款到被告指定的广发行账号内。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17日至2030年3月17日止,执行年利率4.158594%。三、被告违约情况原告发放上述贷款后,被告并未依约按时归还到期本息。自2015年1月20日开始被告产生逾期欠款,暂计至2015年4月3日,被告已拖欠原告逾期利息6079.89元,罚息84元,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宣布所有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律师费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依据广东省司法厅规定律师收费标准,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合共25590元。被告黄耀兴与被告麦美招为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均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耀兴在上述合同中亦有签名确认,应对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恳请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房屋按揭贷款本金485828.78元及暂计至2015年4月3日逾期利息6079.89元、罚息84元,本息暂合计491992.67元。(自2015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两被告承担律师费25590元;3、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东省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6号美的新海岸花园07栋7栋2座1003房的处置款在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除二被告夫妻关系及被告黄耀兴在借款合同签名外,本院对原告起诉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①贷款利率从人民银行调整之次年的1月1日调整;②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诉讼费等;③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而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贷款人可以行使抵押权;④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由于借款人违约,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该合同上无被告黄耀兴签名。另查明二:被告麦美招名下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三乐东路6号美的新海岸花园7栋2座1003于2011年9月7日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码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1020724号。另查明三: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委托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约定代理范围为一审、执行阶段事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律师费采取固定收费,基础收费为8000元,约定为25590元,原告尚未实际支付。另查明四:原告以本案起诉宣布提前到期,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向被告麦美招邮寄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起诉后,被告麦美招未归还借款本息。暂计至2015年8月28日,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85828.78元、利息14273.05元、罚息602.28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一、违约责任被告麦美招收到贷款后应按约定足额还款,却未全部履行,自2015年1月20日开始拖欠分期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即变更合同。原告以本案起诉宣布提前到期,则以被告麦美招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之日即2015年6月3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合同项下贷款在该日全部到期。到期后,该被告仍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再次违约,应支付全部所欠本金、利息、罚息等。故原告对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本案借款双方约定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且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证实该费用的金额,该律师费金额未超出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虽然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律师费发票以及转账凭证以证实律师费已经实际支付,但考虑到该律师费为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必然费用,为节约诉讼成本及诉讼资源,避免诉累,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二、抵押《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麦美招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东路6号美的新海岸花园07栋7栋2座1003单元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律师费等,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设立,原告为抵押权人。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利。则,原告就案涉债权对上述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属身份关系,其证明标准高于财产关系,不适用于自认。本案原告仅提供被告麦美招、黄耀兴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其夫妻关系,经本庭庭前补强证据释明,其仍未能提供上述二人婚姻关系状况相关证据,不能证实该两被告是夫妻的身份关系。故原告主张本案债务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麦美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85828.7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8月28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14875.33元,从2015年8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9.99%再上浮50%计,若遇上述基准利率调整,则从次年1月1日调整);二、被告麦美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5590元;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麦美招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居委会三乐东路6号美的新海岸花园7栋2座1003的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8976元,财产保全费3108元,共12084元,由原告负担14元,被告麦美招负担12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代理审判员 王 思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友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