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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花运泰诉被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运泰,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557号原告花运泰(曾用名花运太),男,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系教师。被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继尧,男,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系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运泰诉被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花运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运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由本院退回原告花运泰150.00元。审判员  杨国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蒲安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