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4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芙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伟晖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721781.8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