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章恒军与郭华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章恒军。被执行人郭华昌。章恒军与郭华昌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13日章恒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嘉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