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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伏英与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伏英,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30号原告:田伏英。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0号当代国际花园5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彦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丹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伏英诉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伏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伏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向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