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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生于1964年10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正中大厦。负责人郑永杰,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738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吕某某73828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金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万秀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