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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1982年7月4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虎晓翠,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男,回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黑学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虎晓翠、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11月24日依法登记结为夫妻,婚后感情一般,并生育两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原告才发现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有暴力倾向,时常借故殴打原告。婚后多年,被告几乎每年年初都会外出打工,到年底才回家。外出期间,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闻不问,不给原告和孩子生活费,多年来,两个孩子一直由原告一人抚养。最让原告无法接受的是被告每年年底回家就借故殴打原告。2014年11月23日,被告又将原告殴打一顿,无奈,原告便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离家暂住娘家。2014年12月1日,原告诉讼要求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撤诉。之后双方并未和好,继续分居生活。2015年1月21日,被告到原告娘家强行将长女马某乙带走,并因此对原告浑身拳打脚踢,导致原告伤痕累累。现原告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判令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夫妻共同财产12只羊、1万斤玉米、两轮摩托车一辆、三轮电动摩托车一辆依法分割。原告马某某向法庭提供证据有:1、结婚登记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2、接处警登记表1份,证明被告强行带走女儿的事实;3、照片6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4、撤诉证明1份,证明原告因双方夫妻关系不和向法院起诉的事实。被告马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难免的,这需要双方相互理解、忍让和宽容,一个巴掌拍不响。原告所称我不管她和孩子不实,2012年11月2日,原告突发肠穿孔,先后花费8万余元,至今借款尚未还清。且每年外出打工都给家里寄钱三、五千元。2014年11月19日,我从新疆打工回来,20日晚上因教孩子写作业双方发生口角,原告先打了我一拳,然后相互厮打。第二天,原告以其父亲有病为由带着孩子回居娘家,我多次劝叫不归,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马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20余天即于2007年正月13日举行婚礼,后于2008年11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孩马某乙,生于2008年3月2日,现随被告生活;男孩马某丙,生于2010年5月19日,现随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11月22日,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打伤。次日,原告带着两个孩子回居娘家。2014年12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申请撤诉。之后双方未能和好,依旧分居生活。2015年1月21日,被告要求从原告娘家带回女儿,双方又发生打架,后经110出警,被告带走女儿。另查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羊大小12只、三轮电动摩托车一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合法婚姻关系,但因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又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12月原告向本院诉讼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和好,应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应准予双方离婚。所生两个孩子,原告暂抚养男孩,被告抚养女孩,该抚养关系对孩子成长教育并无不利,本院予以确定,抚养费各自承担。对夫妻共同财产,本院酌情予以分割。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女,由原告马某某抚养男孩马某丙,被告马某甲抚养女孩马某乙,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夫妻共同财产羊大小12只、三轮电动摩托车留归被告马某甲所有,由被告马某甲向原告马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黑学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