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董善良与匡胜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善良,匡胜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070号原告:董善良,男,住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张可全,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匡胜达,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宣义山,广德县邱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善良诉被告匡胜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道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梅昌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