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建陵与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陵,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1578号原告李建陵。委托代理人文波,系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稻花村B20座102号铺之一,注册号为441900000261884。法定代表人黄兰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陵诉被告东莞市金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陵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聂晓霞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