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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邓练与苗杰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练,苗杰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逍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邓练,农民。被告:苗杰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练诉被告苗杰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练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