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黄宝成与陆华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宝成,陆华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663号原告:黄宝成,工程承包人。委托代理人:虞延斌,天长市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华兵,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成诉被告陆华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宝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宝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0元,由原告黄宝成负担5345元,下余5345元退还原告黄宝成。审 判 长 李锦章审 判 员 刘绪凯人民陪审员 周开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