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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与许惠波、李六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许惠波,李六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63号原告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组织机构代码×××118。法定代表人张秀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勉凌、余衍花。被告许惠波,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梁予卿、徐思雁。被告李六招,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许惠波、李六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谢 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