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与许惠波、李六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许惠波,李六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363号原告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住所,组织机构代码×××118。法定代表人张秀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勉凌、余衍花。被告许惠波,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梁予卿、徐思雁。被告李六招,女,汉族,住址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许惠波、李六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石岩益民股份合作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冰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谢 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