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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798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阚海航,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被告苏某,女。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阚海航,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起被告李某多次借原告款。2011年6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李某出具借据给原告欠原告款22万元。2011年9月12日被告李某归还2万元,余款一直未还。李某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被告李某辩称:我欠原告款属实,借款用于开发某小区,经法院调解,开发商给我28套房子。现开发商没钱给我,我也无力偿还。同意把房子抵给原告或分期偿还。被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苏某是原告三姨,被告李某原是原告三姨夫,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4月25日协议离婚。2009年9月起,被告李某因从事房地产开发多次向原告借款。2011年6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李某出具借据给原告,欠原告款22万元。2011年9月12日被告李某归还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和被告李某均同意所欠原告款在2015年12月31日前还10万元,2016年5月31日前还清。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被告李某出具给原告的欠据、被告苏某提交的离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是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被告也予以认可。因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李某与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苏某应与被告李某共同偿还。原告和被告李某同意的还款期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苏某欠原告款20万元,该款两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10万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李某、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安礼奇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人民陪审员  刘大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敬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