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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红娜与肖娴、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娜,肖娴,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唐红娜,女,汉族,35岁。被告肖娴,女,汉族,33岁。被告逯军,男,汉族,35岁。本院受理原告唐红娜诉肖娴、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