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红娜与肖娴、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娜,肖娴,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唐红娜,女,汉族,35岁。被告肖娴,女,汉族,33岁。被告逯军,男,汉族,35岁。本院受理原告唐红娜诉肖娴、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