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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某某小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韩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泽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