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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海与高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高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65号原告黄海,男,57岁,1958年3月17日,汉族,地址:大安市,联系方式:182XX****XX被告高忠海,男,汉族,地址:大安市,联系方式:158XX****XX本院在审理黄海诉被告高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答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无条直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云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