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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行执他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诉王淑霞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王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执他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凤林,区长。被执行人王淑霞。2015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龙政房征补[2014]60号关于王淑霞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征收人王淑霞(已故),在龙山区站北新苑地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私有产权砖混结构房屋27.4平方米,无照砖木结构房屋28平方米;仓房9平方米;围墙8平方米。现房屋居住人孙佰志(系财产继承人之一),就上述房屋要求产权调换二套住房,面积分别为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不交纳结构差价款。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龙政房征补[2014]60号关于对王淑霞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仅送达给孙佰志(财产继承人之一),而其他继承人没有收到上述文书,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龙政房征补[2014]第6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樊志杰审 判 员  许文强人民陪审员  吕占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苏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