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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包景滨与杨韩鸿、李青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景滨,杨韩鸿,李青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包景滨,男。被告杨韩鸿,男。被告李青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志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