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包景滨与杨韩鸿、李青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景滨,杨韩鸿,李青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包景滨,男。被告杨韩鸿,男。被告李青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志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龙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