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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52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化松,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