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1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069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搭载谢某某从重庆市某区某医院附近出发,经内环快速路二郎立交,在含谷立交下道,行驶至某镇某路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9mg/100ml。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倪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