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满佐林、郭爱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佐林,郭爱党,郭细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131号申请人:满佐林,男,苗族,1958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代理人:满佑华,男,苗族,1986年4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被申请人:郭爱党,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安仁县,现住湖北省浠水县。被申请人:郭细拥,成年,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可能藏匿、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佛山中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爱党、郭细拥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旭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惠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