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经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杜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来源:百度搜索“”